【问题】
我们是一家商业企业,主要销售燃料油及锅炉配件。为了争取到更多客户,公司组建了一个维修服务部,为客户及潜在单位免费修理锅炉,维修中所使用少量零配件也是免费的。请问,为维修而发生的费用该如何列支呢?可以直接当销售费用列支吗?
【解答】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一方面所提供维修服务与企业的销售活动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另一方面不能说与企业的经营活动没有关系,其本质是一种促销或者营销行为。
就业务本身而言,所提供的主要是一种修理修配劳务,而所耗用零配件和人工都属于劳务成本范畴。在会计方面,《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收入分别以下情况予以确认和计量: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成本;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全部得到补偿,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收入,并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确认的金额小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的差额,作为当期损失;如果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全部不能得到补偿,应按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作为当期费用,不确认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所以,会计上,企业应该将所发生劳务成本直接计入损益,具体可以作为销售费用或者营业费用较为合理。
在税务上,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我们认为问题所述行为与文件所述买一赠一行为没有本质差别。流转税方面,因为增值税一般只涉及对特定货物按规定视同销售处理,而不涉及对修理修配劳务按视同销售处理,故所述业务只需对修理中所涉及零配件做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