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
①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②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③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报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④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应税土地包括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没有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其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尚未组织测量,但是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没有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纳税人应当据实申报使用土地面积。待土地面积测定后,按测定的面积进行调整。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适用税额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属于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当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纳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当地省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纳税地点。
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对内资企业没有明确规定。对外资企业作了具体规定。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二、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