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
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一、税率规定为10%
二、计税价格可分为国产车和进口车
1.国产车的计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
售者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比如,纳税人购买一辆11.7万元(现在的厂家市场指导价里面已经包含17%的增值税)的国产车,去
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即117000÷1.17×0.1=10000元,最后要交10000元的车辆购置税。
2.进口车的计税价格: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2005年04月06日国家税务总局在网站公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其中规定,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退给经销商的小轿车,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2004年12月17日,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但据一些地区反映,该通知中存在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管理方式难以确定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国税总局发了补充通知,新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补充通知》规定,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已纳税车辆,纳税人可以到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办理退税手续。
《补充通知》称,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据了解,在此前的规定中,仅规定退税额每满1年扣减已缴税款的10%。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补充通知》进一步明确,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自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使用年限未满10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按每满1年扣减10%,未满1年的计税依据为最新核发的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