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实征税款征收的一个附加税种,附加税的性质决定了其在征收管理方面依附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特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1994年税改后,已调整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因此,在税务检查中查出未缴纳营业税,在对营业税进行处罚时,还应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进行处罚。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适用税率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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