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法人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1份)和全部副本(原件);
4.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决议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5.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及经审批机关换发新的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
6.经审批机关(贸工局)批准的章程修正案原件1份;
7.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还须提交经审批机关(贸工局)批准的合同补充证明原件1份。
8.涉及前置批文的(如环保.卫生等)提交其他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批准文件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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