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收到国税局返还的以前年度的地方所得税(企业的地方所得税执行先征后退),请问此款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还是冲减“所得税费用”科目?“财会[2000]3号”或“财会[2001]43号”现在是否有效?
【解答】
我们认为问题所述情况以计入“营业外收入”为宜。
如果贵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0]3号)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费用”科目。
按财政部印发的《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准则问题解答》(财会[2001]43号)规定,公司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不应当计入盈余公积或资本公积。如果贵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06)》,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精神,税收返还即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本准则规范的政府补助。
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的,通常属于与损益有关的政府补助,按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即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营业外收入”。
需要补充的是,截至目前尚未见到“财会[2000]3号”以及“财会[2001]43号”失效的明确规定,但其制定的准则和制度环境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不能简单地依据它们进行会计处理。更重要的是,一般文件中所说的“所得税先征后退”,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享受的所得税减免,而问题所述地方性优惠政策不属此范围,所以不能简单按照这两个文件规定处理,而更宜于采用政府补助会计准则规定的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