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公司为广东籍职工租房,年底的所得税清缴中这笔租金可以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但年底要调增,我疑惑的是做到这个科目以后,是不是这项费用也算入职工的个人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解答】
公司为职工租房,支付的租金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房租”,同时,按员工工作的性质分配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相应成本费用科目中。
根据企业财务通则相关规定,新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该通则的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的计提规定计提福利费。如果是施行旧的会计制度的,这些企业仍然可以按照14%的计提比例计提福利费。
到目前,税法对福利费的规定和以前一样,没有变化,即仍然按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限额进行扣除。若实际福利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的,应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员工任职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因此,公司给员工支付的房租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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