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程序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领取并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具有一般纳税人、出口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资格的纳税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先办理相应资格的取消手续。
(2)资料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登记,应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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