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程序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应当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所需资料
纳税人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应填制《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5、生产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分支机构的除提报上述资料证明外,应同时提报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
对于不符合登记规定的纳税人,一次性告知其不符合规定的全部事项,并将资料当场退回纳税人,要求其补正并重新填报,上述复印件A4纸一式三份。
(3)时限
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4)业务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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