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理程序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不需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或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为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办理变更登记。
(2)所需资料
纳税人申报办理变更登记,应填制《税务登记变更表》,涉及税种变更的同时填制《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工商变更登记表及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因变更工商登记而变更税务登记的);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不需向工商机关办理变更或其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而变更税务登记的) ;
3、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
(3)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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