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签署、营业单位盖章);
2、营业单位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营业单位盖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营业单位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债权债务清理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文件;
6、营业单位公章;
7、营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设立的营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营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在网上下载,也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营业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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