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额有理论与法定之分,同时理论与法定增值额也有宏观、中观、微观之别。法定增值额是指各国政府根据各自国情政策要求在税制中人为确定的增值额范围。法定增值额不一定等于理论增值额,不一致的原因是扣除范围不同。在我国会计上称增值额为“利润”,税法中称增值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基),以增值额为税基的税种有所得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等。
一、会计核算上的增值额(利润)
会计上的增值额(利润)是以整个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利润=收入—费用),是企业持续经营的综合经济活动的“增值额”,它的收入和费用都是以多种经济活动持续经营(多个年度)综合累积计算的,会计上实质是个累计利润或者累计增值额的概念。
二、所得税的增值额(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即可以理解为:增值额=计税收入—可扣除额)
由以上公式得知,所得税的增值额和会计上在计算期间不一致,所不同的是:是以本年度当期计算非年度累积计算。是企业的本年度当期综合经济活动的“增值额”,它的收入和可扣除额都是以本年度多种经济活动综合计算的,所得税上实质是个净利润或者净增值额的概念。
三、增值税的增值额
增值税是以(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纳税人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所取得的收入价格与商品或劳务的外购价格之间的差额。(即可以理解为:增值额=收入价格—可扣除项目价格)。
基于特定的社会财政状况及税收政策考虑,所规定的非增值税项目可以与理论概念一致,也可以略有差别,这导致增值税类型多样化,有出现了所谓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其差异就是可扣除项目范围的不同而已。
由以上得知,增值税的增值额是企业的单一经济业务的“增值额”,它的收入和可扣除项目都是以一个或一笔经济业务单独计算的,扣除项目只能是发生在这个经济业务中成本(能直接形成货物商品价值的成本),增值税上实质是个毛利润或者毛增值额的概念。
四、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出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即可以理解为:增值额=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由于土地增值税是特定经济项目为对象的,这个对象可以是一笔经济业务,也可以是一种经济活动。
因此,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和增值税上的概念有所不同,是企业的一种经济活动的“增值额”,它的收入和可扣除项目都是以一个特定对象计算的,可以允许发生在这个特定对象中的所有费用作为可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上实质是个半毛利润或者半毛增值额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