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原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企业可按年末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余额计提0.5%的坏账准备,且可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但新税法实行后,是否已取消上述政策?2008年发生坏账损失60000元(已经税务机关审批,会计做借记坏账准备、贷记应收账款),这部分能税前扣除吗?
【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五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的规定
第5列“纳税调整额”:金额等于本表第3列-第2列。当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增;第5列<0时,进行纳税调减。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转销坏账的会计处理没有问题,自2008年1月1日企业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提取的要进行所得税纳税调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