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2006年是第一减半期。2007年公司用税后利润增资,按照政策有关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现在税款已退回我公司银行账户,请问我对此笔资金应怎样做账,是否还要重复缴纳所得税?
【解答】
1.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据此,再投资退税由外商投资企业提出申请,并将税款退至外商投资企业,但再投资所退回的税款,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并非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税务机关将再投资退税款退至外商投资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仅代外国投资者收付。对该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再投资退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收到退还的税款时可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汇出国外时再冲减“其他应付款”科目。
因此,企业实际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外方股东
2.是否缴纳所得税
税务机关退还外国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款,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而非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商投资企业仅代外国投资者收付。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对此无需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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