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在2008年收到上级财政部门专项经费10万元,记入“专项应付款”贷方,本期所发生费用记入“专项应付款”借方,年末“专项应付款”余额为0。请问老师如果按照财税[2008]151号规定,2008年我单位取得10万元的财政资金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的话,那我在“专项应付款”借方记入的10万元费用是否可以作纳税调减处理呢?
【解答】
贵公司收到的上级财政部门专项经费,如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应计入取得年度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那么该专项经费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申报扣除。
责任编辑:zo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