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深圳,在广州有一家分公司。深圳公司适用20%过渡期税率,广州适用25%,请问在汇总纳税时应该如何计算?是否需要广州深圳分开计算,然后将全部应交所得税的50%在广州预缴?如果广州是亏损的,而深圳是盈利的情况呢?
【解答】从此情况来分析,深圳是总公司,广州是分公司。《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规定:
第三条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四条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第五条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第六条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按统一计算的要求,所以是深圳和广州合并计算的,也就是亏损是可以抵减的,并不是分开计算的。无论是哪个公司存在亏损。
预缴方面的规定,上述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所以不是分支机构按50%预缴,它的比例要比50%低一些,因为50%是在总分机构之间再进行分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