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陷入困境之即,只有两条路抉择,要么破产,抑或重组,申请破产保护。
破产和破产保护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主要区别是能否继续运营。宣布破产的公司全部业务必须立即完全停止,由破产财产托管人来“清理”(拍卖)公司资产,所得资金用来偿还公司债务,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当公司临近“山穷水尽”时,也可以申请破产保护,继续运营,迅速重组,以实现“柳暗花明”,起死回生,避免陷入破产解散的境地。
【例】2009年6月1日,“百年通用”依照美国《破产法》第11章向纽约南区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美国《破产法》破产保护实质就是我国的《破产法》所定义的破产重整。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据统计,在美国每年有1万件左右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大案每年有10件左右,而我国自2007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只有30件,而破产清算案,美国每年有10万至20万件左右,我国仅有3千多件,悬殊很大。
通用的破产保护与中国的企业破产相比,还有一点不同,就是拿出优质资产和一定的债务组建新公司,老公司还保留,继续承担债务,出售资产,我国一般不成立新公司。
【例】2009年7月10日,通用汽车仅用39天完成破产重组程序。通用汽车公司将旗下几乎全部资产出售给NGMCO公司,待资产出售过程即将完成时,NGMCO公司将会更名为通用汽车公司,旧通用汽车公司将会改名为通用汽车清算公司。
综上所述,“清算就是死亡”,“重整则能再生”。破产保护就是汽车的“安全气囊“,可能会使病入膏肓的企业起死回生。正如美国总统奥巴马所说:破产保护将给通用汽车带来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