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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营的商铺改建时支出可一次性扣除

2009-9-8 9:52  【 】【打印】【我要纠错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等货币资产,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例如:某公司2008年10月租了一商铺从事经营,2009年7月因停业退租,已花一笔钱装修,账上列为长期待摊费用。现在该商铺停业退租,那么这笔装修费用还没摊完,装修费要作为财产损失还是一次性摊入费用?

  通过上述解读,我们不难发现:该公司发生的装修工程属于改建支出,所以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结束营业时一次扣完。

责任编辑:文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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