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存货初始计量与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 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 的费用。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 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 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 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 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 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 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投资者投 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 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在税务处理上,存货按取得时的实际支出作为计税基础。外购存 货按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等作为计税基础。投资者投入的、接受捐赠 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债务重组取得的存货,按该存货的公 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税基础。
盘盈的存货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入账价值,会计处理上冲减当期 管理费用;税务处理上要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税收入。
二、存货的后续计量与扣除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 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 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 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 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 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领用或者 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 除。企业各项存货的使用或者销售,其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方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 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存货准则对存货发出计价方法取消了后进先出法,这既与国际会 计准则趋同,也与税法的原理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