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提职工教育经费,但该部分经费远远不够,请问是否可以从提取的应付福利费开支?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第二项规定:“关于职工教育经费: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福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准备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我国企业职工除了按照自己的劳动数量、质量领取工资外,还可享受企业和国家举办的各种集体福利事业的待遇和取得必要的个人补助。这些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和个人补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由根据工资总额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来解决的。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在“应付福利费”科目进行核算。在提取时,应记入科目的贷方。企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职工的医药费,医务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等集体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等。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二)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但还没有其他的文件规定如何列支,应该可以直接列入成本费用。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总额的限制在会计上没有规定,但在税法上还是要按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的比例内在税前扣除。并且贵公司超支部分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可以在福利费用中列支。自2006年1月1日起,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提取并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