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一)申报对象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内容
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或代扣缴税款报告表中,主要项目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除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外,还要根据情况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三)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四)申报方式
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是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申报方式。
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并向邮政部门索取收据作为申报凭据的方式。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电子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通过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4.银行网点申报。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银行网点进行申报。
5.简易申报。指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通过以缴纳税款凭证代替申报。
6.其他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委托中介机构税务代理人员代为办理纳税申报或简并征期的一种申报方式。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违法处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罚款。
五、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标准和范围,通过法定程序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征收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税款征收是税收征管活动的中心环节,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体现。
(一)税款征收主要方式和适用对象
查账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会计账簿等财务核算资料,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征收税款的方式。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核算严格规范,纳税意识较强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从业人数、生产设备、耗用原材料、经营成本、平均利润率等因素,查定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小、实行简易记账或会计核算不健全的纳税人。
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自报和一定的审核评议程序,核定其一定时期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并按月或季度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生产经营规模小、不能准确计算营业额和所得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
代收、代扣代缴。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对负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其向纳税人收取或支付交易款项的同时,依法从交易款项中扣收纳税人应纳税款并按规定期限和缴库办法申报解缴的税款征收方式。适用于有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委托代征。税务机关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方式。主要适用于零星、分散、流动性大的税款征收,如集贸市场税收、车船税等。
查验征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照市场同类产品平均价格,计算其收入并据以征收税款的方式。一般适用于在市场、车站、码头等场外临时经营的零星、流动性税源。
(二)纳税期限与延期缴纳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三)税款减免
税款减免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给予纳税人的减税或免税。
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要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之日次日起恢复纳税。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如果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要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否则税务机关予以追缴。
(四)税款退还和追征
对计算错误、税率适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及时退还。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要立即退还。
同时,对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五)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能够及时足额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的财产的使用权和处分权予以限制的一种行政保全措施,是保证税收征管活动正常进行的一种强制手段。主要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以及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两方面内容。
税收强制执行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强迫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当事人缴纳拖欠的税款和罚款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如违法采用,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同时,一旦税收得到实现,相应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应立即解除。
(六)违法处理
纳税人偷税、骗税、欠税、逃避追缴欠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导致他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等行为,妨害税款征收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相应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的一种行政检查。税务检查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一)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
为保证税务机关能通过检查全面真实地掌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了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力,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调查取证权、查证权、检查存款账户权,并对各项权力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条件和程序。
(二)税务检查形式
按实施主体分类,税务检查可分为税务稽查和征管部门的日常检查。税务稽查是由税务稽查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情况进行的全面的、综合的专业检查,主要是对涉及偷税、逃税、抗税和骗税的大案要案的检查。征收管理部门的检查是征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对征管中的某一环节出现的问题或者防止在征管某一环节出现问题而进行的税务检查。
(三)税务检查的规范
1.对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权的规范。(1)控制检查次数。税务机关建立科学的检查制度,统筹安排检查工作,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由稽查部门牵头,统一布置部署各类检查,建立国地税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共享制度,减少重复检查。(2)实行检查回避制度。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在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对税务人员应回避而没有回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3)应当出示相关税务证件。税务机关派出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4)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应当有两人以上参加。(5)检查存款账户在审批、使用、人员等方面有严格限制。如税务机关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进行检查。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才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并不得将查询存款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6)调账检查有严格的审批和时间限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资料调回检查,但必须在30日内退还。(7)应保守被检查人的秘密。
2.对纳税人和有关部门配合税务检查的规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或证明材料。
(四)税务检查的程序
1.选案。主要通过采用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进行筛选,采取人工归集分类、比例选择或随机抽样进行筛选,根据公民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办、交叉协查、情报交换等资料确定检查对象三种方式。其中,涉税举报是查处涉税违法案件重要来源之一。
2.检查。税务检查机构一般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查对象,向被查的单位和个人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告知其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情况等,但有下列情况不得事先通知:公民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稽查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违法行为的;预先通知有碍稽查的。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被查对象、证人及利害关系人了解情况,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进行实物或实地检查等。
3.审理。在实施检查完毕的基础上,由税务机关专门组织或人员核准案件事实,审查鉴别证据、分析认定案件性质,作出处理决定。对数额较大、情节复杂或征纳双方争议较大的重大案件,税务检查机构及时提请所属税务机关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审理,确保案件定性和处理的准确、适当。
4.执行。税务检查事项完毕后,税务部门应及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并督促被查对象将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