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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往来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4类行为可以使用该票据进行结算:
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与上述规定相对应,《暂行办法》明确了6类禁止使用资金往来票据的行为,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的培训会议收费、短期出国培训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应当依法使用税务发票,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规定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相应的财政票据,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三)行政事业单位受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的委托,代行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委托手续,使用委托单位领购的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票据代收相应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四)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公立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使用医疗票据;公益性单位接收捐赠收入,使用捐赠票据,均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拨入经费、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形成本单位收入,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票据。
(六)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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