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又称为股东权利。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
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
(一)法学中股权的含义是什么?
股权是企业投资者的法律所有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投资者对企业拥有的各项权利。
通常股权有以下几种分类:
1、自益权和共益权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
(1)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
(2)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
2、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是根据股权的行使是否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1)单独股东权是股东一人即可行使的权利,一般的股东权利都属于这种权利;
(2)少数股东权是不达到一定的股份数额就不能行使的权利,如按《公司法》第104条的规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必须由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方可行使。少数股东权是公司法为救济多数议决原则的滥用而设定的一种制度,即尽量防止少数股东因多数股东怠于行使或滥用权利而受到侵害,有助于对少数股东的保护。
3、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东权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
(1)普通股东权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2)特别股东权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3)《公司法》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会计准则中确认的可以并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股权有哪些?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相关规定,可以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要以母公司是否可以控制被投资企业为准。而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其中最重要的考量因素是表决权。当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时,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当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时,如果母公司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如果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除表决权外,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三)哪些股权支付是财税[2009]59号文件文中所称的股权支付?
在实际工作中,依据会计准则而进行的专业判断要求财务人员必须掌握大量的被投资企业信息以及管理决策中的详细情况,而很多企业的投资决策程序往往不太规范,也可能缺乏应有的公司治理机制,因此国税总局在重组规程中明确规定,控股企业是指由直接持有或控制50%以上本企业股份的企业,即本企业的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