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
(三)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四)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五)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六)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七)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八)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九)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十)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十一)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十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
(十三)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税额;
(十六)其他须报税务机关备案的减免税项目;
(十七)非货币性投资、债务重组、接受捐赠、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转让所得。
主管税务机关对经检查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追缴已减免税款、滞纳金。(不必处罚)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规定备案而自行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