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第2号、第20号和第33号主要规范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合并方会计处理和列报,且适用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是“兄弟”公司的情形。而对于被合并方及其原母公司的处理与列报和其他情形(如母子公司),目前缺乏明确规范。(本文中的各方均为以投资为纽带形成的企业集团成员,不包括集团内可能存在的没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也不涉及合并双方仅共同受某一级政府控制而在合并时具有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特征的情形。)母公司吸收合并自己的子公司如何处理在母公司吸收合并自己的全资子公司且合并后仍有其他子公司的情况下,企业仍需编制合并报表。
此时,合并方无需支付对价,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支付对价,将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转入资本公积,而应当在按子公司账面价值(假定没有调整)确认资产负债的同时,冲销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将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这种情况下,合并当期母公司“处置”了子公司,但实质上没有放弃对子公司的控制,只是子公司的法律形式发生了变化,所以不适用合并报表准则中“处置子公司”的规定,而应将吸收合并取得的被合并方前期有关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并入合并方前期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单个报表可沿用合并前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和利润表本期数及比较数据。
母公司吸收合并自己的非全资子公司且合并后仍有其他子公司时,仍需编制合并报表,贷记相关资产(支付给少数股东的对价)和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其他处理及列报同上述情况。
母公司吸收合并自己的全部子公司、合并后没有其他子公司时,无需编制合并报表,支付的对价及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上述两种情况。
同时,《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规定:“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中,如果合并方在合并当期期末,仅需要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不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方在编制前期比较报表时,无须对以前期间已经编制的比较报表进行调整。”需要探讨的是,母公司仅编制个别报表且不调整比较数据,会导致比较数据失去意义,根本不可比。为此,建议母公司在合并当期以合并报表的比较数据作为个别报表的比较数据。
被合并方母公司如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没有单独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失去子公司的母公司的会计处理。
我们认为,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失去子公司的母公司应比照取得该子公司股权(控股合并)或资产、负债(吸收合并)的一方的处理原则进行反方向处理,即: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增加资产(收到的对价),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但合并报表准则关于处置子公司的规定没有区分合并类型。既然增加子公司的一方视同被合并的子公司自期初就属于以合并方为母公司的集团,减少子公司的一方就应视同被合并子公司自期初就不属于该集团,将比较数据中与被处置子公司相关的部分剔除,且本期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均不应包括该子公司,因为这些数据已经包含在被合并方的新母公司的报表中。
合并方是“兄弟”公司时其共同的母公司如何处理如果子公司通过向母公司支付对价(如无对价,视同对价为零)取得兄弟公司的控制权(控股合并)或资产负债(吸收合并),母公司不应为该合并事项追加对合并方的投资。
对价公允与否不影响会计处理。
母公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增加资产(对价),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不确认投资损益。
母公司通过追加对合并方的投资使得合并方的原兄弟公司降格成为其子公司时,应在长期股权投资的明细科目之间转账,增加对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如长期股权投资减少和增加的金额不同,差额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合并方应在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控股合并)或资产负债(吸收合并)的同时,据母公司意图和公司法规定增加实收资本(股本)或资本公积。
母公司合并前后控制的资源没有变化,只是控制方式改变,无需调整比较数据。
总之,合并相关各方的会计处理与报表列报不能拘泥于对相关准则及讲解的机械理解,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处理:任何一方在报表中均不得确认与合并相关的损益;任何一方的报表均要口径一致、前后可比;站在合并事项涉及的最高层角度看,合并报表比较数据没有变化、本期数据不重不漏,不影响使用本层次合并报表信息的利益相关方的正确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