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提供劳务为营业额,下同)为纳税人务向购买方(提供劳务为接受方,下同)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代收款项,不过不是所有的代收款项都是征税的价外费用,下列代收款项不征税:
1、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增值税是价外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不作为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收入总额。
2、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不属于受托方收取的加工费和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
3、收取的代垫运输费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有时要先替购买方垫付运费,然后再在结算货款时向购买方收取所垫付的运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不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已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
那么,收回符合上述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是否视同代收款项征税呢?答案应该是不征税的,依据有二:一是代收款项一般是指直接代他人收取款项,而收取的代垫运费是为自己收取代垫的款项;二是纳税人在代垫运输费用后再向被垫付方收取运费是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在同一销售环节、甚至同一时间向货物承运人和购买人办理的同一笔运费垫付和收取非盈利性款项。根据税法规定,代收款项是价外费用、代垫款项也是价外费用,代垫运输费用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视同价外费用征税,收回的代垫运输费用也不应该视同价外费用征税,但如果光有收取没有垫付的运费,或运输费用发票开具和存放(保存)不符合上述规定,或收回的代垫运输费用大于实际垫付的金额,则代垫的运费和收回的代垫用费都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4、代收转付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之中: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5、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