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至今没有收入,因此也一直没有摊销开办费。是否到有收入时才能摊销开办费,按几年摊销?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可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以前年度的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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