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是个体工商户,所纳税款一直是按定期定额缴纳的。2010年主管税务机关开始重新核定定额税款,请问,税务机关核定税额的依据是什么?
【解答】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定额执行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继续经营的纳税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按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下一个定额执行期的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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