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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利息资本化和确认收入问题

2010-6-12 11:56 大连地税 【 】【打印】【我要纠错

  【问题】

  1、如果企业建造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日期为12月31日,为该资产贷款的银行利息结息日为12月21日,资本化利息需要计算到12月31日吗?

  2、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是以验收签字单为依据还是以试运行通过为依据(若先验收后试运行)

  3、企业对闲余资金做定期存款如果存期是2009年7月15日-10月15日,3个月,并约定到期转存,到期后企业执行转存,在10月15日时需要确认3个月的利息收入吗?10月16日-12月31日是否也需要确认利息收入?(银行不给出具这期间的利息收入单据)

  【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你单位建造固定资产,在其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对会计准则中所规定的“达到预定使用状态”的界定,建议你向财政相关部门进行咨询

  依据税法规定,你单位取得的存款利息,应按照存期,在银行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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