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2001年设立,2002年投产。2002-2008年税后利润合计有RMB5000万元以上(其中2007年前的税后利润4000万元以上),一直没有分配利润。由于要新增一条生产线,2009年董事会决议用2002-2008年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HKD150万元。请问,我公司是否因增资要交企业所得税?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规定: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四、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外资企业将2002-2008年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用2008年的税后利润增加注册资本部分,则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