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经营高校学生饭堂和学生公寓有何税收优惠?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5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高校学生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高校学生食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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