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家从2010年1月份调整小排量汽车车辆购置税适用税率,2009年12月份我公司购买了一台1.6排量的小汽车,同时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010年1月份缴纳车辆购置税时是适用5%的税率还是7.5%的税率?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的规定:对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0〕294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而2009年年底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54号)中针对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暂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另外,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业务管理规范(暂行)》规定,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一份);(二)车辆价格证明;(三)车辆合格证明;(四)车主身份证明;(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是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为准,若您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明的购置日期在2009年1月20日至12月31日期间,则仍可享受5%的优惠税率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