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本公司某员工,2009年1-6月在本公司领工资,之后辞职转入其它单位。目前他已经在现所在的工作地的税务机关进行了年薪12万元以上的纳税申报,请问是否还需在本公司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上述规定,12万以上自行申报地点应为任职或者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而问题所述的情况,该员工实际从2009年7月份就已经不再属于贵企业的员工了,应该算其他单位的员工,因而该员工应向其现任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不需要再向原公司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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