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外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区分
(一)概念: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
(二)特点:
营业外收入:
1.和营业外支出一般彼此相互独立,不具有因果关系;
2.通常意外出现,企业难以控制;
3.通常偶然发生,不重复出现,企业难以预见;
4.不与企业经营努力有关。
其他业务收入: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
(三)核算内容:
营业外收入:
(1)固定资产盘盈。它指企业在财产清查盘点中发现的账外固定资产的估计原值减去估计折旧后的净值(新准则中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 。
(2)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它指处置固定资产所获得的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及该项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后的余额。
(3)罚款收入。它是指对方违反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法规,按照规定支付给本企业的罚款,不包括银行的罚息。
(4)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它指企业出售无形资产时,所得价款扣除其相关税费后的差额,大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与所计提的减值准备相抵差额的部分。
(5)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它主要是指因债权人单位变更登记或撤销等而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6)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它是指自办职工子弟学校的企业,在交纳教育费附加后,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所办学校经费补贴费。
(7)非货币性交易中发生非货币性交易收益(与关联方交易除外)。
(8)企业合并损益。合并对价小于取得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注意:让渡资产使用权所得不属于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内容。
其他业务收入:材料物资及包装物销售、无形资产出租、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运输、废旧物资出售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