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账征收也称“查账计征”或“自报查账”。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报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先开缴款书,由纳税人限期向当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纳税人。
(2)查定征收是税务机关通过按期查定纳税人的实物量而确定其应纳税额,进行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3)查验征收是税务机关对某些难以进行源泉控制的征收对象,通过查验证、照和实物,据以征税而采取的一种征收方式。这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经营:品种比较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也称“双定”,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一定经营时间内的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进行核定,分期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是由纳税人先自行申报,再由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情况,经民主评议后,由税务机关核定其一定期间内应纳的各项税额,分期征收。在核定期限内,税额一般不作变动,如果经营情况有较大变化,定额税款应及时调整。由于它是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确定应纳税额的做法,故称为定期定额,简称“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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