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投资者作价投入的原材料物资,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材料物资的价值,但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除外。
借:原材料 (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记录)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实收资本 (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记录)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例】某企业于设立时接受A公司作为资本投入的原材料一批,该批原材料投资合同约定的价值为200000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34000元。A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假设合同约定的价值与材料的公允价值相符。该进项税允许抵扣,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原材料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实收资本 2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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