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下,企业一般应于每一资产负债表日进行所得税核算。发生特殊交易或事项时,如企业合并,在确认因交易或事项产生的资产、负债时即应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进行所得税核算时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确定资产负债表中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的其他资产和负债项目的账面价值。
2.按照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以适用的税收法规为基础,确定资产负债表中有关资产、负债项目的计税基础。
3.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对于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分析其性质,除会计准则中规定的特殊情况外(说明了并不是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定该资产负债表日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有金额(期末余额),并与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相比,确定当期应予进一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金额或应予转销的金额(发生额),作为构成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有“商誉”、“资本公积”、“所得税费用”。
4.按照适用的税法规定计算确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将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所得税,作为利润表中应予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中的当期所得税部分。
5.确定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个组成部分。企业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后,两者之和(或之差),即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注意关键:
(1)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2)并不是所有的暂时性差异都能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3)资产负债表观点,按照暂时性差异确定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是余额而不是发生额;
(4)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发生额的对应科目有“商誉”、“资本公积”、“所得税费用”;“应交税费——所得税”对应的科目一定是“所得税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