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发生资产评估增减值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4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债转股、合资等改组改制活动,其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一)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未进行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应全额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账务调整,且对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了折旧或摊销了费用,但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的,其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不作为企业的收入总额,不计征企业所得税。所以,企业发生评估增值需要视情况而定。
此为河北地税的处理意见,其他地区请咨询贵地税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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