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甲企业由A、B二个股东投资成立,今年3月份甲企业将辅业部分分出成立乙企业,在分立中A 、B二个股东的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现甲企业中的A、B二个股东各将其中的40%股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使甲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请问该企业今年3月份的分立业务是否能适用特殊税务处理?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五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你公司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不到12个月即转让40%的股权,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不能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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