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进行,县及县以上税务机关须设立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职能。复议委员会由7~9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及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本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处(科、股)领导或业务骨干担任。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复议委员会召开复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会或副主任委员召集,并可邀请税务局出请的法律顾问或其他人员列席,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复议委员会审理税务争议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复议审议的法律依据为税法,其次是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复议委员会审理税务议案,实行合议和回避制度。作出复议裁决时,实行合议表决制,参加表决的人数不得少于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实数。
复议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
①有权要求申请人或其他有关人员提供与争议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如账簿、凭证等),并可将提供的材料在复议期间留用;
②有权进行调查,并在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检验;
③有权对受理的税务争议案件作出裁决。
复议委员会有以下义务:
①为申请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②向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讲解税法;
③对留用的材料进行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和泄密;
④对涉及到申请人或相关人经营秘密或其他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⑤有义务将复议裁决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及原处理机关,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起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