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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2010-11-25 16:0 互联网 【 】【打印】【我要纠错

  (1)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

  ①税务行政诉讼期间。

  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按其产生的依据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指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在进行起诉时,当事人一定要在法定起诉期间起诉,若超过该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当作自动放弃起诉权而不予受理。但是,如果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延长起诉期限,具体起诉期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这种由人民法院职权指定的期间就是指定期间。当人民法院重新确定起诉期限后,当事人一定要在这一期限内提交起诉书,否则也视为放弃起诉权。

  ②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复议后诉讼。

  如果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如: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不服,首先必须到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去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答复仍不服的,才能打行政官司。

  ③要有充分的准备。

  若没有充分的准备,匆忙上阵,即兴发挥,信口开河,无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败。诉讼准备主要应抓好如下几点:弄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和前因后果,从中分析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点,以及分歧点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本方在诉讼中可能取得的战果或优势,对方的有利条件及官司前景,由此确定本方应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其次要明确诉讼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及其采取和可能采取的措施;明确诉讼手段、诉讼原则、诉讼步骤和诉讼策略等。再次就是广泛搜集证据。最后是当事人和证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法院是国家主持公正的地方,讲的是依法办事,违法必究。但谁都会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他的精神状态固然不能决定审判结果,却足以影响案件审理,同时个别法官的确存在违法行为。

  (2)税务行政诉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根据税收工作实际,纳税单位和个人在以下六种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①对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②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例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但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⑤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的税收体系及管理分工,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关税不属税务机关负责,前三项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关税由国家海关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四款和农业税、关税条例规定,如发生纠纷,农业税由市、县人大常委会最终裁决,关税由国家海关总署最终裁决,因而不在税收行政诉讼范围之列。只有税务机关管理的税种发生行政案件时,才可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chee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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