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内地某企业与一港企共同投资在北京成立了合作企业A公司,A公司用地为租用当地集体土地。并在此土地上以自有资金新建了厂房等,请问A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解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进一步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说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相关税法精神,所谓实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包括以无偿使用、有偿使用等方式占用集体土地并在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所以,A公司所租赁集体土地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就应该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如果不符合就不需要缴纳(但前提要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按此精神分析,如果A公司的情况按规定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则相应要对房产缴纳房产税。如果相反,就同样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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