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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知识:劳动关系建立及补偿

2011-2-12 14:24 正保会计网校 【 】【打印】【我要纠错

  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例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订立   

未定合同时间
用人单位
劳动者
用工1个月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只能获得劳动报酬,无经济补偿。
用工满1月未满1年1.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支付每月两倍的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可获得经济补偿。
用工满1年1.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2.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
3.视为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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