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委托B法人公司对一宗土地进行管理维护。根据协议,A公司拨款给B公司用于购置相关固定资产、办公设备、保安用品以及日常工资费用开支等。请问这种性质的拨款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是否需开发票给A公司?B公司收到拨款后应计入什么科目?
【解答】我们理解问题所述管理维护应该是基础开发性质,至于问题所述拨款是否计征营业税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要视具体协议约定情况,主要是A、B公司之间属于哪种性质的合作关系。
(1)属于联营性质,即A公司提供资金、B公司提供劳务,联合经营开发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联营分为三种形式:
①法人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如果属于这种情况应该按独立企业进行核算,所拨付的资金视其性质按投资或者借款性质处理,开具收据即可,如有劳务费性质的款项,应开合规发票。
②合伙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合伙实体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对A企业所拨付的资金应按合伙协议约定确定。
③合同型联营,即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A、B的合作协议中应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明确拨款性质,双方应视其性质确定会计处理方式,具体可区别情况按下述(2)(3)处理。
(2)属于劳务性质,即全部款项均属支付给B公司的劳务费,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办公设备等在项目开发完成后归B公司,那么B应该按全部收入确认劳务收入,并开具发票,会计上核算为主营业务收入。
(3)属于代理性质,即支付的款项中有一部分是B公司的劳务费,另一部分是代购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等的费用,项目完成后,所有固定资产归A企业所有。这样,应在委托协议中将全部拨款划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代理劳务费,另一部分是代购代建资产的费用。B企业要对代理劳务费开合规友票,并在会计上确认劳务收入,而对代购资产的费用部分开具收款收据,核算为其他应付款,购建资产所取得的票据要直接由销货方或者施工方开具给A企业,B企业对资产只作备查管理,不做会计核算,而A企业要将这部分资产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