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假定自行建设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总支出为10000万元,其中装修支出为1000万元,请问:装修是否应单独入账,相应的折旧年限是否可按5年?如果装修按5年摊销,税前是否可列支?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因而,对于贵企业这种情况,属于自建固定资产,应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进行固定资产价值的确认,您所说的装修支出是发生在办公楼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支出,应与办公楼的建设支出共同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应单独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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