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装修费归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摊销期限按使用期限和租赁期限孰短确定。我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义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我公司决定一年后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可以扣除?
【解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进一步明确: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又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综合上述规定,企业租赁的资产的租赁费用原则上不可以自行改变摊销期限,但是在注销前却可以一次性作为相关的费用,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时一次性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