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外商投资企业成立时选定以美元为记账本位币,其5年前境内购买的某固定资产是以人民币结算,价款为1000万元,使用寿命10年,按照当时汇率折算为美元入账125万元(假定当年汇率为1USD=8RMB),A企业按美元原值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按照年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 算扣除,现在面临的情况是,由于当前汇率变化较大,按美元原值计提折旧12.5万元,再按当期汇率(假定年末汇率为1USD=6.68RMB)折算,将导致人民币折旧相对减少12.50×(8-6.68)=16.50(万元),从而不可避免将增加企业所得税支出。
A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基于历史成本的原则,企业财务系统中固定资产自始至终能反映出以入民币结算的原值,税法是否应殍认当年人民币购买价的历史成本并按原汇率1:8计提折旧并税前扣除呢?
回答是否定的。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因此A企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其次,既然A企业首先选择了美元为记账本位币,那么就不能因汇率折算的差异而否定正常的会计核算原则。根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所得以入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时,对已经按照月度或者季度预缴税款的,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该纳税年度内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部分,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因此,A企业应按照上述规定计提折旧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不能随意调整其税前扣除依据。
再其次,尽管按照现行汇率折算入民币折旧将会减少,但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入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不一定会因为汇率变动增加所得税支出。例如,A企业折旧因汇率变化减少人民币税前扣除16.5万元,但是以美元记账的固定资产净值125 -12.5×5=62.5(万元)所产生的外币折算差额62.5 x (8-6.68)= 82.5(万元)还是可以税前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