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一)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二)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二)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工资、薪金不含税收入适用税率表
级数 | 全月不含税收入级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元) |
1 | 不超过475元的部分 | 5 | 0 |
2 |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 10 | 25 |
3 | 超过1,825元至4,375元的部分 | 15 | 125 |
4 |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 20 | 375 |
5 | 超过16,375元至31,375元的部分 | 25 | 1375 |
6 | 超过31,375元至45,375元的部分 | 30 | 3375 |
7 | 超过45,375至58,375元的部分 | 35 | 6375 |
8 | 超过8,375元至70,375的部分 | 40 | 10375 |
9 |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 45 | 15375 |
例:张经理税后6000元工资,需要换算成税前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6000-2000-125)÷(1-15%)=5166.67元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166.67×15%-125=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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