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受托方的检查。
2.对委托方的检查。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检查。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税额抵扣的检查。
【稽查案例】隐瞒加工收入,不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案例
(一)基本情况及稽查过程
某汽车轮胎厂,系国有企业,主要生产各种汽车轮胎。2009年9月,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7月份“营业外收入”贷方发生额有一笔收入,数额较大达38万元,较为突出。摘要业务内容为结转应付款“呆账收入”。核查记账凭证,其对应账户为“其他应付款——××客车厂”,再查“其他应付款”明细账,本年无发生额,38万元为上年转入。
核查上年该明细账,全年共有3笔发生额,进一步检查有关记账凭证,发现该38万元的业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附银行收账通知单一张。电话询问××客车厂,答复并无该债权发生,但在相应时间内曾有委托加工业务往来,并寄来有关委托加工合同等原始凭据复印件。原来是汽车轮胎厂以少收加工费为代价,不给对方开发票,将加工费开具了收据,隐瞒收入挂在了往来账户。
(二)违法事实及处理。
该汽车轮胎厂弄虚作假,有意隐瞒工业加工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不按规定履行代缴消费税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六十三条之规定,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交税款和罚款。
(三)案件启示
在对委托加工业务受托方进行检查时,要看企业是否正确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的义务,在检查时,要注意检查“其他业务收人”和“营业外收入”明细账及应收应付款明细账,看有无将加工业务收入隐匿其中,未申报纳税。特别注意企业是否有将代收代缴的税款长期挂在往来结算账户而不履行代收代缴义务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