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一段时间后的建筑物装修费用支出,属于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该项后续支出装饰费用后续支出,是属于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但如何在税前扣除,是计入资产折旧扣除,还是单独摊销,或是一次性作为费用扣除,需要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建筑物装修支出实际就是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六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如果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如延长了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使产品质量实质性提高、产品成本实质性降低,则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上述规定的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上述规定可知,不动产的装修费用,如果符合资本化处理,则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或租入固定资产的长期待摊费用中,通过折旧或摊销形式税前扣除。如果符合费用化支出条件,则计入当期损益,一次性税前扣除。如营业场所的装修费用,由于装修后将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明显流入,应资本化处理。原来装修拆除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而办公室改善办公条件的装修费用,一般属于修理费用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税前扣除。
其次,对照税法长期待摊费用处理。上述会计处理,一定程度上存在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问题。而在税收处理上,显然不能完全按照会计规定处理,一方面要考虑会计制度的规定,另一方面更要考虑尽量使主观判断降到最低,以免产生纳税方面的争议。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对于房产装修费用后续支出,分为不动产的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和一般修理支出。所谓改建支出是指改变不动产的结构和延长使用年限;所谓大修理支出是指不符合改建支出的达到一定标准的修理支出;除上述两项支出外,则属于一般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作为费用一次性扣除。
先看看不动产改建支出的税前扣除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对于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已经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摊销;对于租入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摊销;对于其他的不动产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指不动产不属于足额提取折旧的和租入的,其发生的改建支出,延长固定资产使用年限的,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不延长使用年限的,按照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其支出要计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调整后的计税基础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因此,如果企业发生的装修费用,即使按照会计上应作为费用化处理,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但如果符合税收上的“改建支出”条件,还是应分期摊销税前扣除,不按会计规定处理。
再看看不动产大修理支出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固定资产大修理所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摊销期限。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会计上计入管理费用的装修支出,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同样要资本化处理。
除上述不动产后续支出需要资本化处理之外,其他装修费用支出作为一般性修理支出,则可以在发生当期作税前扣除。